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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欣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仁泉  
○                      號

債  務  人  蔡米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6,62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