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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3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怡靜  
債  務  人  陳欣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