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7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迦榛即傅奕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傅奕瑜前於民國111年10月06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17,970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6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