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04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樺新
張平妹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貳佰
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