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04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明偉
楊阿海
一、①
債務人楊明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萬 壹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楊明偉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阿海負擔之。
②債務人楊明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明偉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阿海負擔之。
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楊明偉負擔,如對債務人楊明偉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阿海負擔之。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