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黃健華
黃宏聲
一、
債務人黃健華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健華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宏聲給付。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