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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0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信雄即林信德之繼承人、林信豐即林信德之繼承人、林瑞英即林信德之繼承人、林瑞妹即林信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所載「債務人『林秀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信德之遺產範圍內...」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