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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1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05號
上 一 人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祥富興業有限公司、彭淑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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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