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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14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4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承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於簽約時經 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於簽約時依 民法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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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