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3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28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11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1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