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聲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九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