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7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秀芬即劉嘉雄之繼承人
劉秀玲即劉嘉雄之繼承人
劉秀娟即劉嘉雄之繼承人
劉雅芳即劉嘉雄之繼承人
劉明杰即劉嘉雄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劉明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66,305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劉明淋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明淋即劉嘉雄之繼承人、林淑美即劉嘉雄之繼承人、劉秀芬即劉嘉雄之繼承人、劉秀玲即劉嘉雄之繼承人、劉秀娟即劉嘉雄之繼承人、劉雅芳即劉嘉雄之繼承人、劉明杰即劉嘉雄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嘉雄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