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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27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欣琳即黃淑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債權讓與公告(登報資料全部並標示債務人位置)。( 聲請狀原所提節本,其上身分證統一編號與 本件債務人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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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