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張台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