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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35號
債  權  人  詹元寬  
債  務  人  蓋號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蓋穎琮  


一、債務人蓋號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之陳報狀欠缺對債務人蓋穎琮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且公司與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主體,故對債務人蓋穎琮聲請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