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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凱樂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長興即顏閔孝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陳長興即顏閔孝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顏
      閔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凱樂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柒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⑶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⑷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⑸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⑹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⑺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⑴⑵⑶⑷⑸⑹⑺均至清償日止,⑴⑵⑶⑷⑸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⑹⑺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⑸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⑹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⑴⑵⑶⑷⑸⑹⑺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長興即顏閔孝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顏閔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凱樂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