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債 權 人 黃詩涵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彼岸森林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
兩造於本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所示
執行名義針對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65E0305)勞資爭議調解結果准予
強制執行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債權人得逕持
上開裁定,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