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8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務 人 陳君昌
王素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肆佰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②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君昌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素茶給付之,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