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825號
債 權 人 總太聚作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凱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鄧嘉智現為總太聚作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張凱傑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