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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25號
債  權  人  總太聚作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嘉智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路000號15樓之6)。
  ㈡催告信函已實際轉交債務人或已通知債務人領取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