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家卉即廖君珮
徐麗雪
一、
債務人廖家卉即廖君珮、徐麗雪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天進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廖天進業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
可證。
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
權利能力與
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