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967號
債 權 人 燁熹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昱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10,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114年11月24日確實核准撥款30萬元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具狀補正,然仍未補正已依契約完成委託貸款業務,另依債權人聲請改依契約第8條第2項請求違約金新臺幣10,000元,故逾此金額不予准許)。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