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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97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79號 債 權 人 陽光蔬菜園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程揚科技有限公司、楊亞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得對債務人楊亞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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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