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3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賴輝明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241,10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賴輝明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0月9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4.1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到期未依約清償,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7,241,10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