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03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賴輝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241,10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
相對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賴輝明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0月9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4.1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到期未依約清償,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7,241,10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