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11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建智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