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11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奕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