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177號
債 權 人 賴旻琦即天啟工程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為「寶輝金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陳報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㈢請提出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王智輝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