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2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榮恩即陳冠錡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嘉義市西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