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247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鍾秀妹、羅金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權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與狀附
定型化契約書影本甲方仁愛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大里仁愛護理之家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