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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4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承修  
人                     

債  務  人  王譔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7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李承修、王譔堯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6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9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此業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11,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承修、王譔堯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6月6日)、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存證信函影本乙份、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