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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42號
債  權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秉毅即毅芯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違約金新臺幣799,339元之計算式為何?並補正該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應將洪秉毅列為債務人毅芯商行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