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5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家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月),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
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何家豪於民國99年1月14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379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