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59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債 務 人 林栢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34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8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