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717號
債 權 人 振鑫水電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星銧儀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
陳報債權人振鑫水電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因
聲請狀未載)
㈡請陳報債務人星銧儀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未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