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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19號
債  權  人  陸建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負責人馬庫斯 弗洛斯曼之英文姓名MARKUS ANGELO「 FLOBMANN」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