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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9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冠諺即蘇志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申請書與通知書、電信費收據之電話號碼(2門號)均不相符,請補正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申請書或者相符之通知書、電信費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