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7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沛棟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福雅路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
記錄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債務人其他相關
居所可資送達,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