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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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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玉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對債務人江玉鈴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原聲請狀漏未記載。)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