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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8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江玉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本件對債務人江玉鈴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原 聲請狀漏未記載。)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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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