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
債 權 人 游季樺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兩筆借款起
迄日分別為「110年10月22日」及「110年11月8日」之記載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借貸合約書
所載為114年10月22日、114年11月8日)
㈢請提出債務人已償還721,417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