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8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林煦婷即林再傳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林廷諭即林再傳之繼承人、林煦婷即林再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再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廷元兼林再傳之繼承人、林淑靜兼林再傳之繼承人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3,9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林廷元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淑靜、案外人林再傳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6年至110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91,593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20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廷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3,9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淑靜、案外人林再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林再傳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往生,其繼承人林廷元、林淑靜、林廷諭、林煦婷未
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等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再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廷元、林淑靜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
繼承系統表 3.
戶籍謄本 4.放款借據影本 5.撥款通知書影本 6.利率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