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品綸即陳昶廷、林美雪、陳國柱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
繼承人陳國柱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陳國柱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
㈡承上,依查得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址更正債務人欄,並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