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99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弘楷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630元,及自民國114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0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1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60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