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9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弘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630元,及自民國114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21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60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