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0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賴昭宇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43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305元,及其中新臺幣68,188元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