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035號
債 權 人 唐綺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吳曉玲」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吳曉玲)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