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紀天明即紀廷寰
債 務 人 紀君霖
債 務 人 江貞好即江貞緹即江佳靜
一、
債務人江貞好即江貞緹即江佳靜、紀天明即紀廷寰、紀君霖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4,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紀天明即紀廷寰前就讀光華高工、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紀君霖、江貞好即江貞緹即江佳靜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9,74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紀天明即紀廷寰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紀君霖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93,1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㈢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2月12日。
㈣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㈤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㈥
詎債務人紀天明即紀廷寰自民國114年6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84,027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㈦依約債務人紀天明即紀廷寰、紀君霖、江貞好即江貞緹即江佳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80,909元整及附表序號1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㈧依約債務人紀天明即紀廷寰、紀君霖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03,11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㈨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3份。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