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温麗芬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