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