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17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00即黃00之
繼承人、劉00即黃00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法院裁定
監護宣告,並選定被繼承人黃00為其
監護人,
惟監護人黃00業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死亡,是
本件自有補正表明債務人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現監護人
暨提出釋明該監護權存在資料之必要。
㈡承上,補正債務人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