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許燕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12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4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