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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82號
債  權  人  沁園春啦啦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章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卓世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債務人之離職相關釋明、債務人在職最後二個月平均工資金額、二十日工資金額)。
    ㈢陳報請求金額「138,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